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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营性用地报批,属于商品房开发的,各区应向市政府承诺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(含经济适用住房)和廉租住房的用地面积,不低于居住用地总量的70%。记者昨天获悉,根据国家有关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,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发文对经营性用地报批提出要求。
这份文件还明确了工业和经营性新增建设用地的申报主体:在开发区、工业园区范围内的,申报主体可为开发区、工业园区管委会;开发区、工业园区范围之外的,可为用地所在地的乡(镇)政府、街道办事处等。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必须达到规定标准:3大开发区不得低于220万元/亩;4区工业园区不得低于200万元/亩;其他区域的工业用地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50万元/亩。工业用地总投资低于500万元或投资强度低于本意见所规定标准的,不单独供地,可由企业通过租赁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。
引人关注的是经营用地的报批。据介绍,其开发方案包括:经营性用地的用途、投资总额、用地规模和布局、建设规模、容积率、配套设施建设规模等。属于商品房开发的,区政府、开发区管委会应向市政府承诺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(含经济适用住房)和廉租住房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用地总量的70%;城中村、危旧房改造用地,开发方案中应说明拆迁安置用地规模、建设规模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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